龙岭迷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19-08-30访问次数: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真做好龙岭迷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龙岭迷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龙岭迷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作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宿舍舍长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作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八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外出参加商业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在网吧或者宿舍通宵上网的;

6.有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 9 月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 6 月份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交招生管理办公室,由招生管理办公室负责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每学年结束前,由各二级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下列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第十二条 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个别谈话、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如对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 应及时做出调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本学年龙岭迷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天,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 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一切评奖、评优等资格。情节严重的, 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