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岭迷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3-08-30访问次数:1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全面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岭迷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公寓指学生居住楼院,宿舍特指学生所居住公寓楼的房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龙岭迷窟学生宿舍内住宿的所有学生,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道德精神风貌。

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宿和退宿手续

第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调宿、退宿申请服务。住宿学生应自觉按照确定的房间住宿,不得自行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正常入住的学生入住。

第五条 对于因个人习惯等主观原因严重影响他人、不适宜集体生活的学生,多次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屡教不改,学校有权根据实际调整其住宿床位。

第六条 新生入学并交纳住宿费后,到指定公寓楼管理站办理住宿手续,领取钥匙方可入住。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住宿调整的,需按流程进行申请,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他人床位。

第七条 学生入住公寓的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须在每学年开学时交齐。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新生如不需要在校住宿,应在开学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在走读、休学、退学、出国、毕业时,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其所住宿舍家具及水电设施等经管理人员清点、检查如有缺损,需按规定交纳赔偿金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后未及时搬走者,其遗留物品因清扫、维修、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九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审核批准后,由公寓办根据条件安排住宿,并按在校学生的住宿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协议,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住宿学生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 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床位进行安排和调整,住宿学生须服从安排和调整。对因学生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加以调整时,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调整工作。

第三章 公寓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制度。住宿学生进出公寓楼应自觉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身份识别。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生工作和公寓管理相关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和要求可进入公寓巡查,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保障设施、设备完好,督导宿舍内的安全卫生状况。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作息管理制度。2230开始学生进出公寓须在公寓楼管理站登记,23:00后回公寓即为晚归。严禁擅自夜不归宿,学生因故须在外住宿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双休日、节假日离校时,必须在辅导员、入住公寓楼管理站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自备家具审批使用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床上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乳胶床垫、海绵床垫等)不得搬入宿舍,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自备家具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和公寓办批准,方可在宿舍使用。

                                                    第四章 公寓内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注重文明礼仪。住宿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公约,努力提高个人文明素养,增强集体荣誉感。

第十七条 增强安全意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公寓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防护安全设施。严禁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信件等物品。严禁在学生公寓周边区域内点放孔明灯。严禁将易燃品、易爆品、化学药品、易腐蚀物品等各种危险品(如酒精、白酒、汽油、煤油、烟花爆竹、硫酸等)带入公寓区内。严禁将枪支弹药(含仿真)、管制刀具、棍棒带入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

第十八条 加强自我防范。谨慎保管好存折、银行卡、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多余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离开宿舍时,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室内无人时,要自觉锁好门窗。为了保证宿舍物品安全,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寓楼管理站对行李、电器等大件和贵重物品的检查。

第十九条 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存放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暖器、电热毯、暖手宝、电吹风、卷发棒、电熨斗、烘鞋器等违章电器;严禁使用劣质电器及其他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

第二十条 讲究环境卫生。学生公寓楼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梯)由公寓楼管理站保洁员清理;宿舍卫生由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共同保持。宿舍室长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本室地面,清扫卫生间,督促本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每天将废纸、垃圾等装袋后及时自行带至所在公寓楼垃圾站。不得向窗外、阳台外或走廊上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宿舍内不得饲养任何宠物。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生病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共物品。宿舍内门窗、玻璃、桌椅、床橱、水电设施、网络等公共设施应爱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或挪移。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与公寓楼管理站联系报修。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水池、厕所内乱扔杂物。

第二十二条 遵守生活秩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午休及晚熄灯后禁止大声喧哗、放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宿舍内禁止赌博、酗酒、吸烟,严禁起哄闹事、抛扔杂物。宿舍内不准打球、踢球等。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秩序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禁经营行为。学生公寓内严禁经商、做广告等活动,严禁私自张贴通知、海报等各类印刷品或宣传品。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楼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经营活动。在公寓楼院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学工办批准。

第五章 公寓管理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依据《龙岭迷窟星级宿舍、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评比办法》对学生宿舍和宿舍长进行考核评比,对评选出的“星级宿舍”、“文明宿舍”和“优秀宿舍长”通报表彰,评选结果纳入“优良班风班级”等先进集体的评选考核,“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选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一经查实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据《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公寓楼管理站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和教育权,责令或帮助其纠正行为。对不服从管理者,公寓楼管理站须及时向公寓办和有关学院反映,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龙岭迷窟学工办负责解释。